法语在法国的各行各业的应用都是非常广泛的,在司法领域也是非常的常见,这篇文章小编就来详细的给您讲一讲法语在司法领域的应用。 查理八世和路易十二在位时曾分别发出指示:在司法领域,禁止刑事诉讼和讯问笔录使用拉丁语,然而,只有等到法兰西斯一世1539年8月15日发布维勒耶一戈特莱敕令后,才真正确立了法语在司法领域的地位。
维勒耶一戈特莱敕令包括近200个条款,有关法语在司法领域地位的只有110和111两条。第110条规定:“为了避免对判决书的理解产生疑问,我们要求判决书要写得清楚明确,没有半点含糊不清或模棱两可之处,没有需要解释的地方。”第l11条规定:“由于用拉丁语写的判决书在理解时往往有含糊不清和模棱两可的情况,我们要求从现在起,各种诉讼和笔录全部采用法兰西母语,而不是用别的语言。”
这个条款十分重要,它确立了法语在司法领域的地位,不但把拉丁语排除出去,而且把其他方言土语也排除出去。从敕令发布的这一天起,在大学里还可以继续使用拉丁语,但在司法领域就其能估阳渎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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