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以及深受德国影响的邻国(如奥地利、瑞士、荷兰以及斯堪的纳维亚北部和俄国)所沿用的模式,介于英国式大学和法国式大学之间,至少从其外在形式看是这样。德国式大学与法国式大学相比,保留了更多的大学原初特征,但与英国式大学相比,它又更多地回应了现代社会的要求。 德国的大学同法国大学一样,是国家机构,由政府建立,受政府资金的支持,同时也接受政府的管理。但是,德国的大学又保留了早期大学法人社团性质中某些非常重要的特征,仍享有一定程度的自治。它自己推选学校的官员,包括校长、教授会成员和院系负责人,还对教授的聘用产生相当重要的影响。由于德国大学拥有颁发博士学位以及聘用私人讲师(privatedocent)的权力,所以它对于那个往往可以为教授会提供后备人选的圈子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
除此之外,德国大学还从政府那里获得了提名各种讲座教授人选的权利。的确,我们可以说,就其一般结构而言,德国大学好地维护了作为治学机梅的原初形式。它保留了四个学院(faculty),把它们作为具有活力的教学机构,而在英国,无论是大学教学还是大学生活都在大程度上被集中到了各个学院(college)里。
另一方面,德国的大学保留了将各学院集合成一所大学的有活力的组成部分,使后者成为集中进行所有专业教育的机构的传统,这又与法国大学的发展轨迹有了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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